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民生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领人(下称“持卡人”)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代表其自身并代表附属卡持卡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名词定义
1、 持卡人:是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它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视上下文而定)。
2、 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美元)。
3、 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不论是否为持卡人所知或经过持卡人的授权),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4、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易。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
5、 信用额度:是指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美元账户的共同额度。信用额度将由本行定期进行调整,但持卡人可主动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费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临时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
6、 记账日:是指本行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7、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第二条 申领
1、 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它有关情况。本行有权为业务或管理需要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请人及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无论核准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有关资料均不退还。
2、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的多张卡片也共享信用额度,包括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
3、 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均对本合约下全部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下的全部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都是共同的和连带的,任一持卡人的违约行为都将被视为全体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并且:各个持卡人之间互为代理人,任一持卡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将被视为全体持卡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
4、 主卡持卡人为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申请附属卡时可以代替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若为其他人申请附属卡时,主卡持卡人应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主卡持卡人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之时已知悉及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第三条 使用
1、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持卡人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本行可随时自行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2、 当持卡人收到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慎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持卡人预借现金或持卡人开通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3、 随信用卡本行提供给持卡人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1)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2)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持卡人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本行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所为。
(3)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或ATM预借现金。
4、 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它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持卡人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5、 持卡人在境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境外交易由中国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以及本行允许使用人民币账户的情形除外,如香港、澳门);持卡人在境内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按照清算币种记入相应的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
6、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收单机构或/及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负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 信用卡核发后,持卡人应在发卡后的第一个最后还款日支付首年年费。此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首个账单期的应缴款内。持卡人不得以任何事由要求减免或退还已记账年费。
2、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本行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持卡人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和应付费用改为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
3、 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并经本行审核同意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当期在信用额度内刷卡消费交易额的10%加上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的款项偿还本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后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所有交易和应付费用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持卡人如同时持有本行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4、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银行柜台、自助银行设备或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的信用卡交易。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
5、 持卡人超信用额度进行信用卡交易的,应支付超限费;持卡人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此外,持卡人还应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持卡人进行预借现金交易或者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透支利率、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并不时修订的费率表执行,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6、 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美元的清算汇率依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规定办理。
7、 持卡人存入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ATM或本行柜台提取或者要求本行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8、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或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本行有权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自行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或处置本行保管或持有的持卡人资产并以处置所得受偿,或将本行对持卡人负有的债务进行抵销,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催收措施及行使调整额度、收回卡片等权利;由于本行行使权利而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的顺序依次为费用(年费、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违约金、催收费用等)和其他应付款项、利息、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本行有权视情况就某一笔或多笔还款变更上述顺序。
第五条 对账单
1、 本行依照持卡人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2、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一次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或重复索取最近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查询。若在交易发生后三个月内或收到对账单后三十天内(以两者中较晚的为准)持卡人未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该项交易。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需支付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