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爱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
(本产品由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广,保障疾病种类高达160种,包括120种重疾和40种轻症;
轻症疾病最多可累计赔付3次,同一种轻症仅赔付1次;
保障至终身,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生存时未发生重疾赔付,身故时还可获得身故保险金;
可享有大病管家升级版服务,被保险人可享受国内知名三甲医院(合作医院)门诊诊治、安排住院、手术协调;且可在就诊或住院当日,安排专人在约定地点提供导医服务;
投保注意事项:
保障期间: 终身
交费期间: 10年
投保年龄: 出生满 28天至 55周岁
交费方式: 月交或年交
产品内容(以下内容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招商信诺爱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等待期
主合同的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及每次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天)。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身故、或者确诊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方退还主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主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确诊主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相关责任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发生主合同所约定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0 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0 周岁(含),保险公司将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累计给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四、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最多对三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但每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需间隔不短于一年。本项保险责任自第三种轻症疾病确诊之时起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同时符合主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我们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的,您无需支付主合同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投保示例:
刘先生30岁,选择购买招商信诺“ 爱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计划,重疾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交10年保终身,月交保费:388.89元。在保险期间内,可获得保障利益如下:
投保信息 |
基本保险金额 |
交费方式 |
每期保险费 |
重疾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 |
月交 |
388.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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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
1. 身故保险金: 如果刘先生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受益人10万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刘先生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 主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 3.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刘先生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3万。 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最多对三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但每种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期需间隔不短于一年。本项保险责任自第三种轻症疾病确诊之时起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同时符合主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按照主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刘先生无需支付主合同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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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服务 |
大病管家升级版: 如果刘先生确诊合同约定的重疾,我们将为刘先生提供大病管家服务:国内知名三甲医院(合作医院)专家诊治、住院、手术协调,就诊或住院当日安排专人在约定地点提供导医服务。 |
本页面仅供参考,不构成保险合同组成部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待期、理赔要求等重点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