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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无忧意外保险产品计划

(本产品由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该保险产品计划由主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A款)》、附加险《附加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附加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附加险《附加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组成。

产品计划特色

★ 不同意外 保障多样

针对不同的环境不同的风险,提供多方位的意外保障,帮助您和家人高枕无忧。

★ 交通意外 多倍赔付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及航空发生意外时多倍赔付,出行无忧。

★ 境内境外身故 均获保障

保险期间内,于中国境内居住地以外的地区旅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最高可赔付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于中国境外(包含港、澳、台地区)旅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最高可赔付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倍。

投保事项

投保年龄:30天 - 60周岁

缴费期间:1年

保障期间:1年

交费方式:月交(首期须交纳2个月的保险费)

投保示例

以投保30万保额的保障计划为例,每天仅4.1元即可享受30万元的基本意外保障:

1

搭乘公共水陆交通工具保障最高至60万元,搭乘飞机时保障最高至90万元

2

发生意外残疾,根据伤残评定标准所列项目对应比例给付,最高可赔90万

3

境内/外旅行期间发生意外身故,最高赔偿60万

产品内容

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境外 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承保公司: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