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会随行意外保险产品计划
(本产品由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本保险产品计划由主险《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都会随行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险《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都会随行两全保险》两款产品组成。
产品计划特色
百万保障,安心随行
乘坐航空、火车、地铁、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意外保障最高可至500万元;驾乘私家车、租赁车、乘坐网约车、或是骑自行车、步行期间,交通意外保障可达到100万元。坚实守护,助您无忧出行每一步。
特定意外,责任拓宽
增加乘坐电梯意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以及猝死作为保险责任,保障范围进一步拓展。让更多突发状况,可以愈加从容应对。
长期保障,护佑更久
只需要交费10年,即可享有至75岁的百万意外保障。保险期间内,即便发生伤残,也有机会继续享有意外保障。持续护航不中断,为您人生的关键旅程更添一份安全保护。
满期给付,安逸无忧
在合同满期时可以获得相当于已付保险费125%的满期金,伤残也不影响满期金申请。意外保障搭配满期保障,令您放心投保。
投保事项
投保年龄:30天 - 50周岁
缴费期间:10年
保障期间:保至75周岁
交费方式:月交(首期须交纳2个月的保险费)
产品内容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按《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该伤残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限时,合同效力终止。
猝死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猝死,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或在骑行自行车期间,与机动车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合同的一般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通过网络预约,作为乘客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网约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合同的一般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或合法商业运营的租赁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合同的一般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一倍额外给付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
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合同的一般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合同的一般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合同的一般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倍额外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电梯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期间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或伤残的,除给付合同条的一般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外,将按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九倍额外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 (不含前身故,将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2)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②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③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伤残保险金责任:
1. 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酒精,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7.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蹦极跳、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高原反应、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1项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被保险人身 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
1. 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附加合同成立或者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 、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合同终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除第1 项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合同终止,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案例演示
邢先生,22周岁,购买都会随行保险产品计划,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交费期10年,保障至75岁,月交598.3元,10年共支付71,798.4元,邢先生所获保障如下表所示:
保障内容 |
给付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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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都会随行意外伤害保险 |
1、一般意外身故 |
30万(需扣除一般意外伤残给付) |
2、一般意外伤残 |
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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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猝死 |
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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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 |
6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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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网约车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 |
6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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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 |
6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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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 |
3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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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 |
3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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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伤残 |
3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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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梯意外身故或伤残 |
3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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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 附加都会随行两全保险 |
11、身故金 |
至少给付主附险已交保费 |
12、满期金 |
89,748元 |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符合第4至10条保障内容中两条及两条以上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最高者给付且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仅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障内容中第1、2、3、8、9项保险金责任。合同承保的伤残责任需要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我们按《评定标准及代码》中该伤残项目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详细保险责任请参阅保险合同之保险条款,并以保险合同之约定为准。
承保公司: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