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畅享加倍意外保险产品计划
(本产品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如您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需扣除10元工本费;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需要遭受一定损失,我们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产品特色:
月交轻松享;意外保障高;伤残覆盖广;满期超额领
适用人群:
28日至55周岁
产品描述:
“太平畅享加倍意外保险产品计划”由《太平畅享加倍两全保险》和《太平附加畅享加倍意外伤害保险》组成,是一款长期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具有保费低、保障高、月交费、覆盖广、满期领等特点,为幸福人生全面护航!
月交轻松享:提供月交保费方式,轻松小投入,获享高额身价保障。保险期间灵活可选,让出行更无忧。意外保障高:涵盖一般意外、私家车、水陆公共交通、航空多种意外保障,最高可达20倍“附加畅享加倍”基本保额,全面抵御意外风险侵袭。伤残覆盖广:涵盖10个伤残等级281项保障内容,轻重均赔。满期超额领:生存至保险期满还可超额领取“畅享加倍”已交保费。
保障利益:
本计划由《太平畅享加倍两全保险》和《太平附加畅享加倍意外伤害保险》组成。
投保信息 |
基本保险金额 |
1.身故保险金: 未满18周岁身故: 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本产品终止。 (1)本产品【已交保费+基本保额╳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现金价值。 已满18周岁身故: 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本产品终止。 (1)130%×本产品【已交保费+基本保额×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2)现金价值。 2.满期保险金: 按120%×本产品(已交保费+基本保额×交费年期数)给付。 |
1.意外伤残保险金: 按本产品基本保额╳《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的伤残等级比例给付。 2.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按本产品基本保额给付 (2)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未满18周岁身故,按本产品基本保额给付 已满18周岁身故,按5倍本产品基本保额给付 (3)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未满18岁身故,按本产品基本保额给付 已满18岁身故,按10倍本产品基本保额给付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按20倍本产品基本保额给付 |
注: 1、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按责任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 2、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按最重的伤残等级评定;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3、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4、伤残程度低于第十级伤残标准的,我们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5、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附加畅享加倍”基本保额时,本附加险终止。 6、同时符合意外身故多项情况的,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且给付时需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7、水陆公共交通包括符合定义的汽车,含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具体参见条款。 |
投保示例:
被保险人:李先生  年 龄:30周岁
交费期限:15年 保险期间:至70周岁
基本保额:“畅享加倍”2980.8元; 月交保费:“畅享加倍”273.3元;
“附加畅享加倍”50万元 “附加畅享加倍”248.4元
保障期内,李先生享有以下主要保障:
保障责任 |
给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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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畅享加倍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最高50万元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最高2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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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最高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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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最高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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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伤残等级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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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享加倍 |
身故保险金 |
130%×【已交保费+基本保额×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或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例如:65周岁时,身故金约1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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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约11.3万元 |
注:
1、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按最重的伤残等级评定;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2、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附加畅享加倍”基本保额时,本附加险终止。
4、同时符合意外身故多项情况的,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且给付时需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28天—55周岁
交费期限:年交、月交(10年/15年交)
保险期间:20年、25年,保障至70周岁
公司声明:
本资料仅供了解产品之用,具体应以条款及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