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特别提醒:借款人(或称“您”或“本人”)正在向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代表的华能信托•臻富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或“贷款”或“借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将为贷款人提供技术服务及资产服务,并非本贷款的贷款方。
本贷款通过网络在线订立,当借款人在【如享贷产品】(定义见下文)中点击确认、勾选(或进行其他有同样效果的操作)【如享贷产品】相关信息并于签约平台(定义见下文)签署确认本合同,即意味着借款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的约束。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借款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对于尤为重要的条款,贷款人已予以加粗及下划线标注,特别提醒借款人加以注意和理解。
客服热线:【4006695568】
1.贷款人对您的初始授信额度以您在进入【如享贷产品】后点击“立即获取额度”后显示的授信额度为准,之后按月更新您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您在【如享贷产品】每次获取授信额度之日】起的1个月,具体以【如享贷产品】对应的贷款平台页面展示信息为准。
2. 本合同授信额度仅限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使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借款人的可申请使用额度=届时授信额度-届时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您已经累积支取且尚未结清的借款本金之和。您在授信有效期内任一时点的剩余授信额度以【如享贷产品】显示的“可申请金额”为准。
3. 【如享贷产品】页面显示的授信额度不构成贷款人确保借款人使用额度的义务,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资信状况、贷款人授信政策调整等调整本授信额度、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对于借款人具体申请的每笔借款,具体是否发放,最终以贷款人审核为准。
4. 您知悉贷款人委托民生银行对您使用本授信额度的交易进行身份识别及验证,并同意任何通过您的贷款平台账号密码(即民生银行用以识别借款人身份和指令的代码或口令或其他信息及数据)校验成功产生的交易均为您本人交易,并由您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
5. 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金额以经您确认的电子借据及/或本合同第二条所载信息为准。
6. 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采用自主支付,贷款人根据您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您成功绑定【如享贷产品】的借记卡账户(即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借款人收款账户)上,并由您通过取现、转账、支付等方式自主支付给符合日常消费用途的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变更您对授信额度的自主支付提款次数及单笔提款金额上限与下限,并且无需另行通知您。采用自主支付的,您有义务主动或应根据贷款人或民生银行(经贷款人授权)的要求报告或告知贷款人或民生银行(经贷款人授权)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或民生银行(经贷款人授权)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 您不得利用本授信额度、贷款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若您在使用本信用额度、贷款过程中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依其主观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不经任何形式的事先通知或事先确认而随时中止或终止您对本信用额度、贷款的使用,要求您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您有义务积极协助贷款人识别相关风险、支付前述款项,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为了保护借款人的隐私信息,本合同在【如享贷产品】对应的贷款平台展示时部分隐藏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收款账户信息,该等隐藏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借款人知晓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借款人在民生银行开立信用卡账户留存信息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借据信息以【如享贷产品】对应的贷款平台展示的借款信息为准。
借款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贷款金额:元(大写:)
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
贷款手续费月费率:
贷款分期期数:
借款人收款账户:
还款日: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的对应日(对应日指递增月份的同日,如M月T日的月度对应日为M月以后每一月的T日,如某个递增月份无该T日,则对应日为该月的最后一日,如遇节假日,不顺延)
还款账户(贷款人收款账户):
还款账户名称:
还款账户开户行: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码(须填写至汇款备注):
1.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贷款人向其发放借款,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将通过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从以贷款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向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借款人收款账户划付。
2.贷款人将根据不同用户的情况和综合评估而进行差异化定价,故用户之间适用的贷款额度可能不同。
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收款账户的日期。
4.若因贷款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网络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实际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以下简称“实发金额”)与按本合同应发放的贷款金额(以下简称“应发金额”)不一致,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借款人应以实际发放金额作为计收手续费基数进行还本并支付手续费。
5.贷款发放的先决条件:
除非以下条件已经全部获得满足,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借款人配合贷款人及民生银行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贷款人及民生银行提供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贷款人及民生银行要求材料;
(2)借款人已有效签署本合同及有关附件;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
(4)借款人信用记录符合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5)贷款额度项下用款申请系在授信期限内提出;
(6)借款人不存在或发生贷款人认为的其他对授信安全及贷款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的情形;
(7)不存在其他贷款人认为不宜批准发放贷款的情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贷款人和民生银行的合作事项被认定为违法违规或者违反监管规定,或者任何一方被有权机关处罚或追究责任;经贷款人定期检查发现民生银行信用状况出现较大问题或民生银行服务质量不符合相关合作协议约定,以至于影响民生银行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或影响贷款人管理的信托产品的正常运行;民生银行向贷款人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等可能影响相关信托产品正常运行;贷款人监管部门认为民生银行不具备或不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资质,且民生银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资质;民生银行违反其与贷款人相关合作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陈述及保证;因任何原因导致贷款人和民生银行合作事项存在任何声誉问题或引起公众、新闻媒体等负面关注的;对于贷款人提出的个人消费贷款文件修改建议,贷款人和民生银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意见分歧的;未经贷款人同意,民生银行擅自修改个人消费贷款文件的。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贷款人可以不发放贷款并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6.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为了独立记账核算每个借款人放、还款的记录,为借款人开立借款人记账簿,并同意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查询借款人记账簿下的流水信息。
1. 贷款相关手续费
(1)手续费: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手续费率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在贷款期间内,该贷款手续费率保持不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每期(月)还款日应还金额=当期(月)应还本金+当期(月)应还贷款手续费;当期(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总额÷贷款分期期数;当期(月)应还的贷款手续费=贷款本金总额×贷款手续费月费率;具体借款人每期(月)还款日及应还金额以贷款人计算确认并在【如享贷产品】对应的贷款平台展示的信息为准。
(2)逾期手续费: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逾期手续费计算方式如下:
借款人未能在应还款日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手续费的,未偿还部分(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应还未还的逾期手续费)分别按逾期手续费费率计收自应还款日(含)至足额还款日(不含)的逾期手续费,逾期手续费费率为日费率万分之五。借款人逾期之后的每日逾期手续费=(截至该日的上一期(月)对应还款日时点或最近一次还款发生日时点孰晚的应还未还的贷款本金+截至该日的上一期(月)对应还款日时点或最近一次还款发生日时点孰晚的应还未还的逾期手续费(如有))×逾期手续费费率。
逾期手续费金额以贷款人计算及【如享贷产品】对应的贷款平台展示为准。
2.违约金
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当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如借款人未能于应还款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额,除应支付逾期手续费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应还未还款额的百分之五。应还未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之前各期应还未还贷款本金;之前各期应还未还贷款手续费;之前各期应还未还逾期手续费;之前各期应还未还违约金;之前各期应还未还其他全部款项。
违约金具体金额以贷款人计算及【如享贷产品】对应的贷款平台展示为准。
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的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为准。本合同项下贷款无展期安排。
2. 尽管有前款约定,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贷款人可以自主决定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1)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付本金或手续费或其他任何款项;
(2)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贷款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借款人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
(4)借款人对贷款人或民生银行的债务(如有)已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仍未足额偿还,或者借款人不履行或违反借款人与贷款人或民生银行或其他第三方的合同(如有)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5)借款人在贷款人或民生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处开立的账户(如有)发生异常现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账户被止付或被暂停、终止使用等;
(6)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手续费及其他应还款项义务;
(7)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虽接受继承或遗赠,但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手续费及其他应还款项义务;
(8)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或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金、手续费及其他应还款项义务;
(9)借款人发生或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
(10)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挪用借款或用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11)借款人被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信用服务或评级机构等宣布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12)借款人拒绝接受或配合贷款人对其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资信状况监督和检查;
(13)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专用于借款人日常消费。除以上用途外,不得用于任何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活动领域(包括不限于购房或进行房地产经营、股票、期货、理财产品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偿还债务、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借款人应以合法且符合监管规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借款人必须保留贷款资金的相关消费凭证,贷款人和民生银行(经贷款人授权)拥有随时调阅该等消费凭证的权利。
(一)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手续费按月等额收取。
(二)应还款额
对于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和相应手续费,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还款。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还款方式、贷款本金、还款日期、贷款期限和贷款手续费费率等为借款人计算借款人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
借款人可在【如享贷产品】查询借款人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借款人每期(月)还款日及应还金额均以贷款人计算确认并在【如享贷产品】对应的贷款平台展示的信息为准。
(三)到期还款
1.借款人应在每个还款日足额还款,借款人同意在每个还款日,通过以下方式归还应还手续费及本金,具体如下:
(1)借款人可于还款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或之前主动向贷款人归还当期贷款本金及手续费。借款人主动还款时应将【如享贷产品】对应的贷款平台向其展示的还款码填写在汇款备注信息中,因借款人未填写还款码或填写错误导致的损失及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特别的,借款人知晓并理解,在借款人运用绑定的民生银行借记卡通过全民生活APP进行主动还款操作时,民生银行通过借款人绑定的民生银行借记卡进行相应款项的扣除。
(2)(本条款适用于开通委托扣款协议的借款人)借款人理解并同意,【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有权于还款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或之前根据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指令通过您成功绑定【如享贷产品】并授权民生银行代扣的您在民生银行开立的借记卡账户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当期应还款金额。
2.借款人知晓并理解,上述第(三)款第1项第(2)目功能可能受借款人账户情况、系统、技术、网络、合作方、监管政策等各类因素的限制(如借款人的账户余额不足、支付额度受限、被限权、合作银行网络故障等)而导致还款失败或不能。借款人应密切注意还款提示及还款结果,若出现扣款失败或不能,应及时发起主动还款,避免借款人承担因未及时还款导致贷款逾期、手续费优惠被取消、被收取违约金、逾期信息录入征信记录等不利影响。
(四)提前还款
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可按以下第 (1)种方式提前还款:
(1)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特别的,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不能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且在每个还款日不能提前还款)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偿还剩余本金和手续费:
①若借款人提前还款之日不晚于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届满3个月的对应日(对应日指递增月份的同日,如M月T日的月度对应日为M月以后每一月的T日,如某个递增月份无该T日,则对应日为该月的最后一日,如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则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应偿还的本金和手续费金额=贷款本金总额×贷款手续费月费率×3+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借款人已于各还款日偿还的当期贷款手续费金额(仅指贷款手续费,不含逾期手续费及违约金)+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应支付仍未支付的逾期手续费及违约金,具体金额以贷款人计算为准。
②若借款人提前还款之日晚于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届满3个月的对应日,则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应偿还的本金和手续费金额=贷款本金总额×贷款手续费月费率×M(M为借款人提前还款之日后下一个还款日对应的贷款期数)+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借款人已于各还款日偿还的当期贷款手续费金额(仅指贷款手续费,不含逾期手续费及违约金)+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应支付仍未支付的逾期手续费及违约金,具体金额以贷款人计算为准。
(2)贷款人有权按照借款人届时所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本合同第二条提前还款手续费费率,若本合同第二条无提前还款手续费费率或费率为0,则借款人提前还款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3)其他方式: \ 。
贷款人有权在贷款期限内调整借款人提前还款方式,调整后的提前还款方式将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予以通知。
(五)还款顺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以下统称为“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用等,剩余款项按照逾期手续费、违约金、手续费、本金的原则偿还,并应利随本清。借款人理解还款的清偿顺序可由贷款人单方作出调整,如借款人遇到多笔需要归还的贷款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自行决定各笔贷款还款的先后顺序和金额。
(六)还款账户:借款人应通过如享贷产品、自动扣款、汇款等方式还款至贷款人收款账户,详情请见第二条约定。
借款人确认并保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可以独立地作为诉讼主体;
2.借款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借款人作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借款人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3.借款人承诺其具备真实、完整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 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可真实、完整、有效地证明借款人的身份和履约能力,不存在恶意隐瞒、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借款人确认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认的信息均真实有效;
5. 借款人知晓通过其名下任何贷款平台账户发起的贷款合同签署、还款等行为均将被视为借款人自身行为,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本人承担。借款人将妥善保管前述账户的账户名、账号(如有)和密码(如有)及相关设备,避免因信息泄露造成损失;
6. 借款人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手续费、逾期手续费、违约金等;
7. 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借款人收款账户应为借款人持有,并指定接收贷款的账户;
8. 借款人已阅读并同意附件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所有条款;
9. 借款人已阅读并同意附件二《征信授权书》的所有条款;
10.借款人已阅读并同意附件三《授权书》的所有条款。
(一)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主动提供及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第三方获取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借款人保证其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已/拟签署的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3.借款人保证在贷款平台中提供或确认的任何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在贷款平台正确填写所涉银行账户卡号和开户行信息,并确保银行账户未受限制,因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账户受限等不可归责于贷款人的原因造成放款或还款失败的,借款人需要自行承担所产生的损失。
5.借款人知晓,妥善保管贷款平台账户、密码、数字证书、与贷款平台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一切信息的重要性,借款人不会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前述信息;否则,相应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借款人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自己的前述信息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联系客服(即拨打本合同页首载明的客服热线,下同)说明情况。同时,借款人理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借款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担所产生的损失。
6. 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借款人务必对于第三方以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名义通过电话等形式诱导借款人申请贷款、转移贷款资金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
7.借款人同意在借款人未清偿所有应还款项前,借款人名下民生银行账户、贷款平台账户的变更、注销将受到限制,且同意民生银行根据贷款人的指令采取前述限制措施。
8.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金、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9.借款人保证其本合同项下的消费用途真实、合法、有效,并在贷款人提出要求时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将相关消费合同、消费付款证明或其他贷款人要求的证明材料提交给贷款人,提交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递交纸质材料或者通过贷款平台上传电子文档等。
10. 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贷款人及贷款人委托的相关机构对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支付/使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完整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11.借款人承诺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贷款,不将贷款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投资、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基金、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
12.借款人不得利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方面政策法规的要求),否则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应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13.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日内联系客服:
(1)借款人个人或其家庭发生变故或收入发生变化,导致其经济状况恶化或可能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务偿还能力;
(2)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
(3)借款人变更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
(4)借款人发生失业、离婚、重大疾病等事项;
(5)发生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项。
借款人如发生上述事项,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手续费及其他全部应还款项(如有),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4.借款人承诺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5.借款人应授权贷款人及民生银行获得交易信息及相关的必要信息(如申请退款、交易纠纷、账户余额等),并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1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2.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有关借款人的财务活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在借款人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贷款人可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4.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资信调查、逾期款项催收及相关息费减免、反洗钱调查、大额交易监测、可疑交易监测等),并向该机构披露借款人相关信息,借款人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5. 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参与借款人的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款事宜。
(一)信息收集
1.借款人了解并同意当借款人访问贷款平台或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服务时,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民生银行主动提供信息,且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民生银行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之目的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借款人的信息,且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下述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根据贷款人、民生银行的指示提供借款人的信息,且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民生银行将通过各途径获取的借款人信息向贷款人、民生银行及其他有关主体、金融机构提供:
(1)收集借款人留存在贷款人、民生银行的合作机构处(包括但不限于民生银行等)与贷款相关的借款人的信息;
(2)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下统称“征信机构”)查询、核实、打印、留存借款人的信息和信用报告;
(3)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打印、留存与贷款相关的借款人的信息;
(4)向合法留存借款人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与贷款相关的借款人的信息。
2.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收集的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等、住所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身份信息;
(2)借款人在申请、使用贷款人及民生银行提供的服务时所提供以及形成的任何数据和信息;
(3)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征信记录和信用报告;
(4)借款人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个人经营状况、财税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基金、保险、股票、信托、债券、互联网金融等投资理财信息和负债信息等;
(5)借款人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留存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信息、工商信息、诉讼信息、执行信息和违法犯罪信息等;
(6)与借款人申请或使用的贷款人及民生银行服务相关的、借款人留存在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的其他相关信息。
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借款人在将前述信息提供给贷款人之前已清楚知晓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基于前述信息对借款人做出负面评价。
(二)信息用途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民生银行以如下方式使用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及商业信息,并用于如下用途:
(1)为借款人提供本贷款服务,并提供服务状态通知及查询服务;
(2)为借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及改进服务质量;
(3)为保护借款人的账户安全,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识别、验证等;
(4)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适合借款人的贷款可用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维护、更新额度,以及与贷款相关的后续管理;
(5)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
(6)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防控风险;
(7)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如识别、打击洗钱、套现、刷单等。;
(8)为解决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产生的违约纠纷或投诉处理;
(9)当借款人贷款逾期或存在客观无法还款的情形,且贷款人或民生银行经合理努力仍无法与借款人取得直接联络,或屡次催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尽快避免或者降低逾期给贷款人造成的不利后果、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理解并同意a.贷款人或民生银行可通过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以合法的方式向借款人的关联方或其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联系的借款人的联系人告知借款人的逾期情况,以便在前述人士自愿的前提下及时向借款人转达相关信息,提示借款人及时履约;b.若借款人的亲属主动联系贷款人或民生银行,表示愿意为借款人代为还款,借款人理解并同意贷款人或民生银行向借款人的亲属告知借款人的欠款情况,以便其为借款人还款;
(10)行政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合法要求。
(三)信息共享
贷款人及民生银行承诺会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借款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为满足其他营销目的而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及民生银行仅在下列情况下共享借款人的信息:
(1)获得借款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本条“(二)信息用途”所列用途(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
(2)为建立信用体系,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法律、监管机构许可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发送本合同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及不良信息);
(3)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将本合同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报送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信息系统;
(4)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借款人的信息,才能处理与其相关的争议,维护借款人和/或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合法要求。
(四)委托处理
为了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或提高服务质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委托民生银行、其他专业机构(以下有时合称“受托机构”)、民生银行转委托的受托机构协助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或职责,例如: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采集借款人的信息,用于贷款审批和风险控制。
(2)评估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供贷款人决策参考。
(3)提供客户服务(如:客服热线接听、贷款信息展示)。
(4)为客户服务提供风险控制或维护、改善相关客户服务。
(5)当借款人逾期欠款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代为催收。
为此,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及民生银行将在与委托事宜相关的必要范围内向受托机构提供借款人的信息。贷款人及民生银行承诺严格要求受其委托的机构同样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禁止其将这些信息用于未经借款人同意的用途,贷款人及民生银行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信息保护
除另有约定外,贷款人、民生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保障借款人的信息安全,贷款人、民生银行致力于使用各种安全技术及配套的管理体系来防止借款人的信息被泄露、毁损或者丢失。请借款人理解,由于技术水平限制及可能存在的各种恶意手段,有可能因贷款人及民生银行可控范围外的因素而出现问题,贷款人将对此采取应当、必要的合理措施。
(一)违约情形:
1.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欠款的;
2.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额度、贷款,如套现、截留应支付至交易对手指定账户的资金等;
3.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或作出虚假承诺;
4.被发现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资产,或存在其他未履行的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5.借款人账户被限权或止付而可能对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
6.请借款人知晓,借款人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情形的,借款人将构成违约。
(二)违约救济措施
如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的,或违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借款人可能面临贷款人或民生银行采取如下措施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自主决定本合同、以及借款人与贷款人或民生银行之间其他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偿还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清偿;
3.对借款人在民生银行开立的一个或多个银行账户(如有)进行限权,如止付银行账户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停止向借款人提供所有银行账户转账、提款等服务;
4.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如委托债务催讨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追讨,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由此引起的费用(如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5.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采取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一)借款人理解,因下列原因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贷款人免于承担责任,但会尽合理努力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
1. 与本贷款服务相关的系统维护或升级期间;
2. 借款人使用的电脑软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3. 发生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情形;
4. 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电信设备故障、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5. 借款人操作不当或通过非被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贷款平台服务的。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引、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贷款人无法继续为借款人服务,借款人同意不视为违约,并接受贷款人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三、借款人理解本合同所涉服务有赖于贷款平台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若出现贷款平台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借款人或贷款人不当获利等情形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自行或通过第三方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借款人在贷款平台信息系统填写的所有信息以及贷款平台各项规则以及与本贷款相关的网络页面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借款人与贷款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借款人通过签约平台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合同构成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后,本合同中显示的借款人签名图像形状、笔迹等(如有)仅是本合同对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一种展示形式,均不影响借款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借款人不得以此图像显示文字非借款人本人名字、笔迹非借款人本人笔迹等任何原因为由主张本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或无效。
本合同经借款人在签约平台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并提交即表示借款人已阅读并无条件接受本合同项下全部条款,本合同即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贷款人加盖电子章后,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生效。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为避免疑义,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通过向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基于网络合同的特点,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形式对合同进行修订,但相关修改不得加重借款人在贷款金额、费率和期限方面的责任。一旦条款产生变动,贷款人将通知借款人。
2.除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订的合同一经通知借款人,立即自动生效。如借款人不同意相关变更,应自前述通知发出后根据要求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手续费和费用。借款人继续使用贷款、未归还上述款项的,视为您已接受上述变更,相关条款根据变更自动修改,双方无需签订补充协议。
3. 各协商一致的,也可另行变更上述安排及本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基于贷款人的业务需要,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贷款人或民生银行将以本合同约定的形式向借款人通知前述转让行为。债权转让后,借款人同意与受让人之间就债权转让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合同法律适用和争议条款的约定。
借款人理解并同意,只有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才可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一)通知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或贷款平台公告、向借款人发送电子邮件、贷款平台站内信息、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通知,贷款人采用书面方式通知的情况下,按照借款人在贷款平台信息系统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如有)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贷款人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贷款人有权决定以前述任何一种或几种形式通知借款人。贷款人以多种方式向借款人发送通知的,通知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二)法律文书的送达
借款人同意司法机关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约定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
1.民生银行: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2.贷款平台:指目标客群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支用贷款等操作相关的民生银行运营的在线或移动信息系统平台,包括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民生信用卡全民生活APP、民生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通过民生信用卡微信公众号链接进入的民生银行运营的如享贷产品信息系统平台。借款人接收的短信、电话还款通知等内容与贷款平台展示信息、贷款合同展示信息不一致的,仍以贷款平台展示的信息为准。
3.如享贷产品:指基于民生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贷款平台展示,由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向合格借款人提供贷款,由民生银行为贷款人提供技术服务及资产服务的一项信贷业务。
4.签约平台:指贷款人与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电子合同在线订立及处理的信息系统。
5.还款账户:指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贷款人收款账户。
6.套现:指借款人与交易对手或第三方通过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商品转卖等方式将贷款人提供的资金通过交易对手或第三方变现的情形。
7.还款码:向借款人展示的用于识别借款人还款的唯一代码,即借款人记账簿编号。
1. 本人同意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同相对方”)在线订立《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本人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2. 本人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为用于确认本合同约定的本人民生银行账户或贷款平台账户绑定的任一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或贷款平台留存的本人的任一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以前述任一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 本人指定邮寄地址为本人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如身份证上的住址)的注册地址或本人在贷款平台留存的本人通讯地址、收件地址或住址。
4. 本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本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本人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6. 本人承诺在贷款平台、民生银行账户、贷款平台账户中留存的本人上述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若本人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本人应当及时告知合同相对方和/或司法机关变更后的送达地址,若本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和/或司法机关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司法机关向本人发送的法律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司法机关以前述任一送达地址发出法律文书均视为送达,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7. 督促程序中,若本人任意提出异议进而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最终判决本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支付令申请费和诉讼费),均由本人承担。
8. 本人已阅读本确认书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鉴于本人将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线订立《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便于贷款人对本人授信申请及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及进行贷款管理,本人现授权贷款人以下事项:
1.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及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含本人在贷款人处办理业务时产生的逾期信息),并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以上信息。
2.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
(1)审核本人授信及贷款申请;
(2)处理贷后管理事务;
(3)处理本人征信异议;
(4)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
(5)其他本人向贷款人申请或办理的业务;
(6)向贷款人合作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用于上述用途。
授权人声明:
本授权书是本人向贷款人做出的单方承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贷款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而失效。
以上授权期限为本人作出本授权承诺之日起至本人在贷款人处所有业务终结之日止。本人在贷款人处有贷款额度但无贷款余额的情况下,本人与贷款人的业务关系仍然存续,本授权书全部内容仍然有效。
若本人与被授权人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人同意应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贷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授权书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本人已知悉本授权书所有内容(特别是加粗字体内容)的含义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本授权书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知悉并确认,为了及时给本人提供消费资金支持,一旦本人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本授权书,即意味着本人同意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授权书,本授权书立即成立生效。
特此授权!
第一条 鉴于本人(以下简称“本人”或“借款人”、“您”)将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线订立《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人申请贷款,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统称“民生银行”)为前述贷款提供贷款服务,为便于贷款人同意本人贷款申请,本人特授权如下:
1、授权民生银行根据贷款人要求将本人向民生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银行账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与民生银行账户互通的支付账户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等基于提供贷款服务之必要,提供给贷款人;
2、授权民生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采集本人的信息或对本人的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处理,用于本服务的风险控制或维护、改善本服务。
第二条 除前述授权事项外,本人明确知悉并确认以下事项:
1、民生银行通过民生银行官方网站、民生信用卡全民生活APP、民生银行手机银行APP、民生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向客户提供如享贷产品申请入口,客户通过如享贷产品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客户的具体贷款申请及业务办理在贷款平台及签约平台上联合完成。
2、民生银行并非如享贷产品的贷款人,借款人办理该业务需与贷款人另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人在申请并使用如享贷产品过程中与贷款人发生任何纠纷,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借款人与贷款人的约定处理,与民生银行无关,民生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人通过账户密码、手势密码或查询密码登陆贷款平台后申请办理如享贷产品的行为,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借款人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手机号、卡号及密码等。借款人登录贷款平台申请办理如享贷产品,点击确认本服务条款,即视同借款人同意民生银行将客户预留在民生银行运营的系统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卡号和手机号码等)提供给贷款人,用于办理客户申请的如享贷产品。借款人还需指定其本人的特定银行账户作为如享贷产品项下的还款账户,并授权民生银行可以依据贷款人指令从其指定的账户扣划相应款项用于还款。
4、如享贷产品项下贷款发放的时间、金额、利率/手续费率、期限等以贷款平台展示的为准。具体展示内容由借款人向民生银行提供,民生银行不承担除通过贷款平台如实展示外的其他任何责任。
5、本人通过民生银行全民生活APP进行如享贷产品主动还款操作,即视为向民生银行发出对本人绑定的本行借记卡进行相应款项扣划操作的授权与指令。
6、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影响信用的不良行为时,民生银行有权向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可能联系到客户的电话号码、地址等联系信息,由贷款人用于追究其违约责任。
7、为了及时给借款人提供消费资金支持,一旦您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本授权书,即意味着您同意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授权书,本授权书立即成立生效。
8、如享贷产品页面显示的授信额度不构成民生银行及贷款人确保借款人使用额度的义务,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资信状况、贷款人授信政策调整等调整该授信额度,对于借款人具体申请的每笔借款,具体是否发放,最终以贷款人审核为准。
9、为使您知晓贷款人的服务情况或向您推荐更优质的服务,民生银行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客户端消息提示或推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您发送服务通知、营销活动或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若您认为前述方式对您造成了打扰,请拨服务热线【4006695568】或在您收到营销信息后按照信息提示的方式退订。
第三条 定义
1、民生银行: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2、贷款平台:指目标客群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支用贷款等操作相关的民生银行运营的在线或移动信息系统平台,包括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民生信用卡全民生活APP、民生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通过民生信用卡微信公众号链接进入的民生银行运营的如享贷产品信息系统平台。
3、签约平台:指贷款人与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电子合同在线订立及处理的信息系统。
4、如享贷产品:指基于民生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贷款平台展示,由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向合格借款人提供贷款,由民生银行为贷款人提供技术服务及资产服务的一项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人声明:
本授权书是本人向民生银行做出的单方承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任何协议、条款无效而失效。
以上授权期限为本人作出本授权承诺之日起至本人在贷款人处所有业务终结之日止。本人在贷款人处有借款额度但无借款余额的情况下,本人与贷款人的业务关系仍然存续,本授权书内容仍然有效。
若本人与被授权人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人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民生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授权书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本人已知悉本授权书所有内容(特别是加粗字体内容)的意义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本授权书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文件一经本人确认,不得撤回或撤销。
特此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