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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23年12月修订)
2024-01-19

签约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合约的全部条款,关注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黑、加粗的条款。如您对本合约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400-66-95568咨询,本行将积极解答。请您在自愿接受本行按照本合约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充分理解和同意本合约全部内容的基础上签署本合约。一经您在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署或您按照本合约约定在线上指定位置勾选/确认即视为您已知悉、理解并接受本合约的全部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如您不同意本合约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本合约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签署和/或其它任何的后续操作。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持卡人(包含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批准发放信用卡前也称“申请人”)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甲乙双方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章   申领

第一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乙方承诺配合甲方为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业务需要,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公开渠道及其他合法有效渠道、单位、个人调查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同意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乙方提供一定的担保,及/或根据甲方要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第二条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

第三条  信用卡账户为单币种账户(人民币或外币)或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及特定外币)。甲方对信用卡实行多卡归户管理,乙方同一信用卡账户下所有信用卡卡片(含主卡、附属卡)均属于该账户,并共享账户级信用额度。甲方对乙方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甲方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并予以动态调整。

第四条  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在章程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乙方信用卡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

第五条  主卡持卡人可申请为符合甲方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已经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附属卡,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在持卡人主卡不激活的情况下,附属卡不可单独使用,且不可享受增值服务及年费优惠

第六条  甲方按乙方确定的邮寄地址寄出实体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的寄送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非实体卡审核通过后,乙方可通过甲方所告知的指定渠道查询应妥善保管查询到的卡片信息。

第二章   使用

第七条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仅授权乙方本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乙方不得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

第八条  乙方收到卡片后,应立即在实体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资料相同的签名,在用卡交易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与前述相同式样的签名。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方式办理卡片激活,并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交易密码需逐卡设置。

第九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本信用卡项下服务主要包括:

(一)乙方可以通过甲方服务热线400-66-95568甲方信用卡网站http://creditcard.cmbc.com.cn、“民生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全民生活APP等移动客户端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乙方如需查询本人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可通过甲方服务热线咨询办理。

(三)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乙方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后,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但在境外等特殊消费场景中,可能不适用上述模式,具体银行卡组织、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规则为准。若乙方未指定,则甲方默认为乙方选择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就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乙方须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不支持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由于乙方未严格按甲方规定方式确认交易而引起的相应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凡因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甲方可凭乙方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特约商户及甲方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由于乙方未严格按甲方规定方式确认交易而引起的相应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五)发行的信用卡具备网络支付功能,网络支付包括网关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认证支付等支付业务,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通过不同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

(六)乙方激活信用卡后,信用卡将自动开通预借现金功能。乙方可在甲方给予乙方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等方式进行预借现金。乙方不得将其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信用卡账户以及他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他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七)为便利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或通过移动终端绑定甲方信用卡的设备卡,在取得乙方同意后,甲方将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全民生活APP或甲方服务热线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八)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信用卡交易提供累计积分服务,积分计划规则中载明的不累计积分的特殊卡产品除外。信用卡积分累计、兑换等服务适用于甲方发行的各类信用卡之主卡,以主卡持卡人为单位进行管理。相关规则以甲方官网等官方渠道公示为准。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有效期、积分明细保存时间、清理积分、终止积分相关服务的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按照约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九)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并知晓甲方提供的各项增值服务规则及有效期以甲方官网公示为准。甲方保留调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变更服务细则、调整服务有效期或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无论该等变更是否发生在乙方已缴年费所对应的当期期限内。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按照本合约约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乙方已清楚知晓在信用卡申请过程中所勾选的各项免费及付费增值服务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账户安全保障等,乙方同意申请所勾选的甲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并同意就勾选的付费增值服务承担相关费用如乙方选择办理的信用卡产品支持提供保险权益(以具体信用卡产品权益约定为准),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作为投保人根据业务规则为乙方本人(包括本人的配偶、子女)投保商业保险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具体险种、保险人、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生效条件、受益人、保险事故通知等内容以乙方本人选择的信用卡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约定为准,乙方已知悉并同意本人是否符合保险业务规则和具体投保结果以保险公司通知为准,如涉及保险相关纠纷,乙方应与保险公司联系解决。乙方承诺本人所有陈述和告知均完整、真实、有效

(十)数字卡是不具有实体卡形态、支持线上交易渠道的无介质信用卡。为保障乙方用卡及享权体验,甲方将为仅持有数字卡的乙方配发实体卡产品。乙方及时激活配发实体卡,避免因为仅持有数字卡造成的用卡功能受限。

(十一)甲方提供信用卡当日用卡功能。乙方可在申请支持当日用卡功能的信用卡时选择申请当日用卡功能。信用卡审核通过后,当日用卡功能自动生效,乙方可在甲方指定官方渠道查询并获得信用卡卡号信息,将卡号信息自主绑定支付宝、微信等指定渠道后,即可在其支持范围内使用支付功能。乙方收到实体卡前,授信额度为客户实际授信额度,但实体卡激活前会存在一定的交易限制。实体信用卡将正常制卡和邮寄,乙方收到实体卡片后,按照实体卡激活方式进行激活后,方可在全渠道正常使用。

(十二)甲方可在取得乙方同意后向乙方提供超授信额度(即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此服务仅在个人卡账户下开通),并可根据乙方的资信、用卡情况、卡片类型等综合因素,在乙方使用信用卡消费发生可用信用额度不足时予以调整。乙方可通过致电甲方服务热线等方式查询、申请或取消该服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可用于信用卡预借现金

第十条  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可在境外及中国港澳台地区带有中国银联/维萨/万事达卡/美国运通/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标志的特约商户(含线上商户及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及收单机构进行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上述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外币账户(中国银联渠道、美国运通人民币结算卡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乙方在境外及中国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消费和预借现金交易,在入账时所产生的币种之间的转换依中国银联/维萨/万事达卡/美国运通/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及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佣金、费用,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为确保乙方的资金安全,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十二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身份证件、信用卡以及信用卡卡号、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有效期、卡片安全码、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申请资料信息以及验证要素等重要信息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乙方。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上述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如因此产生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甲方服务热线重新设置。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信用卡如遗失、被窃、密码泄露或遭他人占有,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服务热线、全民生活APP、甲方柜面等指定渠道办理信用卡正式挂失手续并支付挂失费,正式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具体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挂失生效前,乙方对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及验证要素等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但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三章   利息与费用

第十四条  信用卡激活后,乙方应按甲方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民生信用卡收费标准及年费优惠政策支付激活当年及之后有效期内各年年费,自激活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年费收取周期,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对应账单期的应缴款内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标准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以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为18.2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如乙方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按月计收复利。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根据乙方资信情况甲方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整体情况,动态对乙方当前透支利率进行浮动调整,并通知乙方乙方如对调整内容有异议,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

第十六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乙方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51个自然日,甲方可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调整。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则无需支付当期非预借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否则所有非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其中,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无上述免息还款期,不计收复利。

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须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如乙方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按月计收复利。预借现金手续费甲方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民生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限部分100%分期分摊资金100%预借现金的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的5%(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具体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综合表现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比例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乙方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含)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按月计收复利。

乙方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人民币10元/1美元/1欧元/1英镑/1澳元/1加元/150日元(币种与相应最低还款额币种相同)。

第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但甲方有权按照客户贡献度等因素调整。乙方若欲领回溢缴款,可在甲方柜台及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向甲方申请以汇款方式汇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如乙方通过除上述方式外的其他方式领回溢缴款,应相应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十九条  乙方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分期、自由分期、现金分期、全民乐分期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甲方官网、全民生活APP等一种或多种渠道发布的)并由乙方签署的分期业务办理合约的相关约定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最后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二十条  针对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在甲方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整体情况,给予或动态调整乙方相应的分期利率,分期利率范围以甲方公告为准,乙方每账单月未偿还部分欠款按照办理当月甲方通知的分期利率进行还款。乙方如对调整内容有异议,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办理本合约或甲方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各项收费标准按甲方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民生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对账及还款

第二十二条  甲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全民生活APP、短信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就信用卡账户交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单内容。乙方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通过甲方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全民生活APP等方式向甲方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具体费用甲方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民生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对于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异议交易,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甲方可协助乙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银行卡组织不支持调阅的情形除外),调阅回复情况以收单机构回复为准;乙方知悉并同意在调查期间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如不按时还款可能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调查结束后,若该交易应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除交易款项外,乙方还应承担调阅签账单费用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息费。

第二十三条  乙方甲方约定通过乙方开立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或他行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最后还款日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乙方应还款项,如未扣收成功甲方有权在下一自然日再次发起扣收,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乙方应及时清偿。乙方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扣收时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于乙方所发生的外币交易,乙方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要求的币种偿还,或在出具账单后以外币现钞、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存款购汇还款,购汇汇率根据甲方系统每日更新的柜面汇率牌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与特约商户、受理单位或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产生争议或纠纷的双方或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欠款

第二十六条  因乙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或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乙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七条  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章   卡片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甲方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以乙方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卡片到期自动失效。

甲方提供信用卡到期续卡服务,卡片到期时,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续卡或换发新卡。如需乙方履行更换新卡手续,甲方将会通知乙方。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甲方可不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甲方在为乙方续卡或换发新卡后,如乙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章程、本合约及双方其他约定等情形,或提供虚假信息等,甲方可立即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新卡片。乙方若不愿在卡片到期后续卡或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服务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乙方到期自愿续卡或更换新卡,新卡需乙方激活方可使用

已过期的信用卡,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乙方未及时办理续卡或更换新卡相关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如因法律规定或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变动、合作终止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同类卡产品或卡片停止发行的,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补卡、换卡及卡片到期后的续卡环节向其换发其他相同或不同级别、种类卡片;如甲方允许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则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等,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如需终止信用卡账户,可在信用卡账户下所有账款结清后,通过甲方服务热线申请销户。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之日起45日内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

第三十一条  针对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甲方可在乙方用卡期间,每年对乙方进行额度重审,根据审核结果,甲方可对乙方本账户额度进行下调或对本账户进行停卡处理。甲方可在乙方卡片到期时,针对乙方进行额度重审,根据审核结果,甲方可针对未通过审核的乙方信用卡进行到期不续卡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设置乙方主卡及其账户内附属卡的卡片数量上限,并对已经超过数量限制的卡片实施止付等管控措施

第六章  账户管控

第三十三条  信用卡交易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房地产等非消费领域或政策限制、禁止性领域;不得进行信用卡套现;不得用于借贷、归还其他欠款、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等情况;不得以信用卡违规转移资金或用于涉赌涉诈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领域。甲方基于合理怀疑或正当理由认为涉及以上违规或异常交易的持卡客户,甲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示、核查、限额、降额、止付的风险控制措施。乙方须保留与信用卡交易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单,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配合甲方进行相应调查取证。

第三十四条  当信用卡卡片和/或其账户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时,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销卡、销户、账户被冻结、停止用卡等情形,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随时关闭信用卡卡片项下的增值服务功能,已经收取的增值服务支付物将不予退还。

第三十五条  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甲方基于合理怀疑或正当理由认为乙方涉及(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采取提示、核查、调整信用额度、冻结账户、冻结积分、实施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乙方金融交易,设置交易限额、交易限次,拒绝转移、转换乙方金融资产)、限制溢缴款转入、限制非本人还款、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催收未清偿款项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乙方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乙方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甲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甲方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措施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乙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乙方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或其他非法活动的;

(3)乙方将信用卡资金用于第三十三条所述不得用于的领域;以信用卡违规转移资金或用于涉赌涉诈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领域的情形;

(4)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等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乙方资格或信用状况的情形;

(5)乙方虚假使用、倒卖增值服务,或利用信用卡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6)乙方交易存在被盗刷风险的情形;

(7)乙方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行为;

(8)乙方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行为的;

(9)乙方未按照本合约及章程的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或无法证明款项用途的;

(10)乙方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存在违约行为,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涉赌涉诈的涉案或嫌疑情形的;

(11)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担保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乙方又未能提供令甲方认可的担保;

(12)乙方违反与甲方约定将信用卡托管至他人代偿、使用违规代还或其他甲方认定不合规的还款行为的;

(13)为了保障乙方资金安全,防范交易风险,甲方设置了相关交易限额及次数,当乙方交易违反该限额规则时;

(14)乙方信用卡账户或卡片长期未使用,或乙方超过一定期限未完整提交申请资料,疑似存在风险情况的;

(15)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本合约及章程等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

除上述约定外,甲方也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风险管理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资金安全等目的,或随时基于乙方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套取甲方营销活动奖励的行为等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采取以上相关措施。前述措施的采取,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乙方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甲方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三十六条  乙方使用信用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章程及本合约。如有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非法使用信用卡及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乙方将依法承担民事及刑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时,乙方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承诺不通过甲方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它违法活动。乙方与甲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身份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及时通知甲方按业务流程办理更新;方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时,有权对方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

第三十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最后还款日甲方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视为逾期,甲方有权调整乙方信用额度,冻结乙方信用卡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或所有信用卡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全部消费本金、取现本金、分期已摊本金、利息、费用、未出账单利息、未出账单费用、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利息及信用卡账户核销后利息、核销后费用等),乙方已支付的分期利息不作退还。甲方因催收欠款、行使权利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或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可申请办理个性化分期还款业务,具体以甲方审核结果为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等要求乙方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乙方甲方催收仍未清偿其欠款,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用卡;停止乙方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利(如有);冻结、划扣其在民生银行辖下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以及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包含在甲方的多个账户间进行资金抵销乙方同意甲方冻结、扣划、强制结汇并同意配合民生银行办理结汇的相关事项(如: 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结汇汇率以民生银行扣款时适用的外汇牌价为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甲方乙方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民生银行和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微信、APP消息、信函、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乙方知悉并同意,若因乙方逾期甲方转让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则自有关债权转让事宜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其所持信用卡卡片和账户下的积分、权益及增值服务。乙方知悉并同意,上述积分、权益及增值服务不会因乙方清偿债务而恢复。

第四十一条  乙方保证:乙方为申办信用卡目的向甲方提供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及关系等信息的行为已征得联系人同意、授权;在信用卡申请过程中,及自信用卡办理成功后至信用卡业务结清之前,乙方及时告知甲方、变更所填写及变更后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关系等信息。乙方同意、并保证联系人知晓并同意:(1)联系人具有协助甲方联络乙方的联络义务。如发生信用卡账户安全或债务违约等风险,或有其他正当需要,甲方将会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与联系人取得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联系人协助甲方获取乙方的最新必要联系信息并告知甲方,以供甲方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利使用,或通过联系人向乙方转达乙方的相关必要信息;(2)在乙方申请信用卡时,甲方将为上述联络或转达信息目的收集、保存、使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及关系等信息。因乙方未告知并取得联系人同意、授权以上相关事项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使用甲方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

第七章  个人信息同意授权及保护

第四十二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和甲方为订立和履行本合约之目的,收集和存储乙方提供给民生银行和甲方的个人信息,以及乙方在使用民生银行和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过程中形成和产生的信息,并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使用、加工、传输和提供。信息种类包括:

(1)基本个人信息,包含姓名、性别、生日、国籍、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电话、地址(家庭、居住、单位、物流、户籍)、电子邮箱、户籍信息、联系人信息、婚姻信息、教育信息、职业信息、执业信息、收入信息、住宅信息、会员信息、运营商信息网络身份标识信息、常用设备信息以及反洗钱、反欺诈、反电信诈骗规定要求的信息

(2)敏感个人信息,包括信用卡卡号、借记卡卡号、卡片及账户信息、交易和消费信息、账务信息、用卡信息、民族、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仅限部分需乙方提供健康信息的场景,如保险代销业务的健康告知、申请疫情关怀政策)、个人财产信息、特定身份、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航旅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信用类信息(包含信用评分信息)、信贷及担保类信息、音视频信息(包括电核/电话录音、视频连线、视频核验、照片)

第四十三条  个人资信信息的处理

鉴于乙方甲方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甲方需要对乙方的风险进行评估。乙方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和甲方为办理信用卡/卡片加办/分期业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为提供客户服务时的身份核验、监管报送或满足监管机构要求,以及业务提醒与客户服务之目的,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乙方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和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申请人信用信息,并对查询到的信用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且将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担保交易信息、抵(质)押物信息提供、传输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乙方知悉,上述同意、授权将导致对其个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用信息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及应用,从而可能会引起乙方信用评价降低等风险,乙方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乙方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和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包括民生银行集团成员(即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附属公司,下同)、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征信机构、北京中盾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乙方的如下个人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职业信息、地址(家庭、居住、单位、物流、户籍)信息

(2)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信息航旅信息、收入状况、消费能力

(3)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4)留存在民生银行集团成员的职业信息、资产及负债信息、信用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个人信息。

前述提及的有关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以甲方官网(http://creditcard.cmbc.com.cn)最新公示或通知内容为准,具体内容本人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官方网站-信息处理合作机构”进行查阅。

乙方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和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将上述个人信息中的必要信息提供、传输至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以供该合法机构使用该信息向民生银行和甲方提供相关信息查询、下载等服务,及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基于上述目的将上述个人信息中的必要信息提供、传输至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由该合法机构使用该信息向其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查询、收集、核实本人有关信息(即该合法机构将该信息提供、传输至其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由该第三方机构使用该信息完成查询、核实服务后将结果信息回传至该合法机构),并将查询、核实结果提供、传输至民生银行和甲方进行存储、使用、加工

第四十四条  鉴于乙方甲方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根据监管相关要求,甲方需要对乙方的风险进行评估。乙方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和甲方为办理信用卡/卡片加办/分期业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身份认证、风险管理、资料管理、额度管理、监管报送或满足监管机构要求之目的,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乙方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和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自行或通过民生银行集团成员查询、收集、存储、传输、使用乙方的如下个人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户籍信息、婚姻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职业信息、执业信息、地址(家庭、居住、单位、物流、户籍)信息。

(2)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及担保信息、卡片及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航旅信息、收入状况、消费能力音视频信息(包括电核/电话录音、视频连线、视频核验、照片)及乙方提供的其他能反映本人资质、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3)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合法第三方所存的能够评估和反映本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

(4)留存在民生银行集团成员账户信息、职业信息、资产及负债信息、信用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信息。

第四十五条  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下授权民生银行和甲方使用并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向第三方提供、传输其个人信息,用于民生银行和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为向乙方提供信用卡基础功能服务、保险代销业务、增值类服务,及了解乙方金融服务需求数据研究分析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甲方代理人、保险产品提供方、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及其他合作机构;

(2)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包括不限于信用卡客户管理、账户管理、授信审批、卡片管理、额度管理、交易处理、账务处理)合约有关的其他关联业务之目的,将乙方个人信息提供、传输至民生银行和甲方合作的信用卡系统外包服务合作方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并同意、授权该服务合作方按照上述授权目的在合作服务的必要范围内及合作服务有效期间内对乙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生成、加工、使用、存储、传输、删除等处理,由该服务合作方开展委托业务或向民生银行和甲方反馈有关处理结果;

(3)为开展交易查询、风险信息查询等风险控制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民生银行和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

(4)为办理交易账款收付、资料处理后勤作业、争议解决、案件代理、纠纷解决之目的,自行加工、使用、存储或委托民生银行和甲方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机构或银行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向上述第三方机构提供、传输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乙方个人信息,并允许上述第三方机构按照上述授权目的在必要范围使用乙方个人信息开展委托业务或向民生银行和甲方反馈有关处理结果

5)为向乙方提供业务提醒、客户服务及保障乙方资金安全之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民生银行和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用于向乙方进行业务办理提示、服务权益提示、价格变动提示等业务通知本人不愿接收的,可通过甲方服务热线等方式选择拒绝接收该类信息;

6)如乙方办理联名信用卡、认同联名信用卡相关服务为开展礼品或权益赠送、会籍开通、增值服务、申报税务之目的,将乙方个人信息中的必要信息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民生银行和甲方认可的指定供应商和服务商;

7)如乙方选择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钱包中进行信用卡绑卡签约及获得支付服务,为开展上述服务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清算组织等支付结算必要环节的第三方(若另行签署或确认/同意授权文件的,具体使用或披露的信息种类及信息授权以乙方选择使用服务时所签署或确认/同意的授权文件为准);

8)如乙方选择民生银行和甲方的代理还款服务,为开展上述服务(仅限于使用本人借记卡进行信用卡还款)之目的,自行使用或加密传输给民生银行和甲方合作的还款业务代收机构、清算组织(具体使用或披露的信息种类及信息授权以乙方选择使用服务时所另行签署或确认的同意、授权文件为准);

9)如乙方未能及时清偿信用卡欠款,为实现债权目的,自行使用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合约约定将乙方个人信息中的必要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催收机构,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进行信用卡还款提醒和催收告知;

10)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开展债权转让及处置、债权追偿、争议解决目的,将与乙方有关的必要信息提供、传输给受让人或受让人代理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该类机构因上述授权目的或债权追偿、争议解决目的而获取、保存、使用本人的上述个人信息,留存相关记录及向民生银行或甲方返回相关业务信息;

(11为开展存证管理目的,将必要的乙方个人信息提供给合法的电子签名服务商,由其提供给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用于办理数字证书服务,电子签名服务商及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使用、传输、留存必要的个人信息;基于上述目的,乙方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存储于合法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基于解决纠纷而办理公证及向司法机关举证目的,同意并授权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流程进行公证,并将为办理公证和举证所必须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及相关司法机构

上述条款中提及的合作机构或第三方信息处理机构(包括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以甲方官网最新公示或通知内容为准,具体内容乙方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官方网站-信息处理合作机构”进行查阅。【为避免疑义,乙方在《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中或以其他方式另行选择不同意授权向指定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信息,则不适用于此项中该机构对应的同意授权条款】。

乙方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和甲方基于上述目的、方式和范围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包括:

(1)基本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生日、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电话、地址、电子邮箱、联系人信息、婚姻信息、教育信息、收入信息、会员信息、工作信息、网络身份标识信息以及监管机构基于反洗钱、反欺诈、反电信诈骗规定要求的信息;

(2)敏感个人信息,包括信用卡卡号、借记卡卡号、卡片及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账务信息、用卡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仅限部分需乙方提供健康信息的场景,如保险代销业务的健康告知、申请疫情关怀政策)、个人财产信息、车辆信息、信贷及担保类信息以及音视频信息(包括电核/电话录音、视频连线、视频核验、照片)。

第四十六条  为提升客户服务维护客户关系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和甲方收集乙方信息,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民生银行和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用于向乙方发送体验调研、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宣传介绍等商业性信息(包括民生银行和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信息种类包括姓名、性别、生日、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网络身份标识信息发送方式包括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全民生活APP、民生银行APP、企业微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5G消息平台信息推送【为避免疑义,乙方在《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中或以其他方式另行选择不同意营销授权条款,则不适用于此项同意授权条款】如乙方不愿接收商业性信息,可通过甲方服务热线等方式选择拒绝接收该类信息,取消前述授权不会影响乙方正常办理和使用信用卡业务。

第四十七条  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出于为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组织权益或服务防范欺诈风险之目的向银行卡组织跨境传输必要的信用卡卡号及交易信息银行卡组织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以甲方官网最新公示或通知内容为准,具体内容乙方可通过“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官方网站-信息处理合作机构”进行查阅。

第四十八条  民生银行和甲方在本合约授权范围内处理乙方敏感个人信息主要用于鉴别和验证身份、资信评估、提供服务、处理异议及咨询等必要需求,具体可参见前述条款说明。民生银行和甲方深知敏感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乙方的人身、财产等受到危害,民生银行和甲方会采用更为严格的管理机制保护敏感信息的数据安全。

第四十九条  合约约定的民生银行和甲方处理乙方个人信息的授权有效期乙方申请信用卡之日起至甲方停止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产品和服务时止,及在被授权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

第五十条  乙方知悉,本合约签署后本合约项下同意或授权条款所列主体的实际运营方可能获取并向甲方反馈其有关信息,可能存在信息泄露等风险。民生银行和甲方超出本合约约定的同意或授权范围处理相应信息产生的后果由民生银行和甲方承担。如乙方认为民生银行和甲方超出同意或授权范围使用信息的,可致电甲方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第五十一条  民生银行和甲方承诺采取合法有效措施保管和使用乙方个人信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保障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乙方个人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并按照监管规定的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存乙方的个人信息。民生银行和甲方对依法处理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承诺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等方式要求接收乙方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以及按照民生银行和甲方要求仅在乙方的授权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尽管如此,乙方知悉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仍存在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进而导致乙方损失的风险。如乙方不同意提供上述个人信息,有权向甲方申请销户。

第五十二条  乙方个人信息的存储期限为民生银行和甲方停止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之后的5年,如在此期间乙方因信用卡发生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事宜,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之日起5年。对于超过上述存储期限的个人信息,甲方会进行删除或做匿名化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涉及联名信用卡必要个人信息披露的,甲方承诺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等方式要求接收乙方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超过存储及处理期限后删除个人信息。

第五十三条  民生银行和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及事项、本合约中未明确事项等仍适用乙方签署的其他同意授权文件、隐私政策协议或规则。如乙方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主体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的访问、复制、更正、删除、撤回及保护等各项权利,或存在其他有关争议、投诉或问题,乙方可致电甲方服务热线400-66-95568咨询或处理撤回授权后,不会影响民生银行和甲方基于乙方同意已进行的信息处理效力如涉及提供个人信息查询、处理服务的其他主体,乙方可按照联系方式或有关信息联系相应主体处理。

第八章  信息披露和通知

第五十四条  乙方与甲方之间关于信用卡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合约约定。甲方对本合约及章程进行修改或调整将提前对外发布公告,无须另行通知乙方,自公告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公告事项即生效;甲方对信用卡利率进行调整将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通知乙方;甲方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自甲方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公告事项方可生效。乙方应主动及时关注甲方官网、网点公告等渠道明示的相关信息并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变更内容。

乙方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公布的在乙方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乙方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公告内容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效力,均同样适用于乙方。如公告与乙方签署之领用合约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最新章程、领用合约及相关协议可通过甲方官网查阅。

第五十五条  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件、电子邮件、电话、预留手机短信、全民生活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5G消息平台信息推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履行公告或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公告、业务变更通知、业务办理提示、服务权益使用提示、消费账单电子信息、不良信息报送告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债务清偿通知、债务催收函/律师函等信息

如甲方通知以手机短信移动客户端消息推送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发送当日视为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以乙方或其代理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乙方预留地址不准确、拒绝签收、未及时通知更新地址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乙方信息变更时须及时致电甲方服务热线或通过其他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如因变更信息未能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甲方在报送乙方不良信息之前,会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其本人发送不良信息报送告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使用民生银行及甲方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

第五十七条  甲方业务查询、业务咨询和投诉渠道:服务热线400-66-95568;官网http://creditcard.cmbc.com.cn通过“民生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全民生活APP等渠道接入“智能在线客服”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  乙方同意以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其他协议中、甲方任一系统及电话等方式所填写、确认、约定的各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作为甲方发送相关文件材料、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上述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于各类通知、账单、催收函等文件,以及争议进入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司法确认、支付令、直接实现担保物权、小额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相关文书、文件等的(电子)送达地址。

乙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致电甲方服务热线或通过全民生活APP 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账单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在调解、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还应同时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法院等机构履行通知义务。乙方未依本条约定履行变更手续或通知义务的,以其信用卡申请表上、甲方任一系统及电话等方式所填写、预留、约定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账单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乙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地址不准确、更改地址不通知或不履行变更手续、拒签等)导致文书、文件未被乙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送达的,文书、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签署送达回证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诉讼程序中,以双方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地址为诉讼程序送达地址。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有关条款与本合约约定不一致的,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

第五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任何一方向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或其他依法成立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不成且不同意调解的,或经前述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一方可提起诉讼,该诉讼事项各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或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合约签订地含电子签名服务器所在地或区块链存证节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方知晓并同意就各方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乙方在适用该程序前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法院同意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选择适用非小额诉讼程序

第六十条  本合约可以采用纸质文档和/或数据电文的形式体现,乙方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进行签约,经乙方签署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乙方在通过电话在线方式申请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过程中,如乙方另行明确同意,则甲方工作人员协助乙方在线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及相关信息;乙方承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及相关信息均真实有效,在提交申请前充分核实自行填写及协助填写的申请信息,并在确认无误后自主提交

第六十二条  甲方乙方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或合约(包括但不限于章程、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分期业务规则及办理合约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官网公示、申请材料、重要提示等)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三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约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隐私政策、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附表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标准透支利率

日利率0.5‰,以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18.25%按月计收复利(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适用于民生个人信用卡、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针对小微普惠卡,本行推出透支利率优惠政策,详见民生信用卡网站或产品相关宣传

年费

普卡

主卡人民币1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50元/年。

享受各卡级用卡权益,按年预先收取
百夫长黑金卡、百夫长白金卡、国航无限卡、钻石卡第一附属卡免费;白金理财卡贵宾客户享受优惠;各类产品根据市场情况及客户用卡情况提供不同的年费减免优惠

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标准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300元/年。

精英白金卡
通宝分期豪华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1,8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900元/年。

豪华白金卡
通宝分期钻石卡

主卡人民币3,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800元/年。

钻石卡

主卡人民币10,0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5,000元/年。

国航无限卡

主卡人民币30,0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00元/年。

百夫长白金卡

美元卡:主卡人民币6,0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3,000元/年。
人民币卡:主卡人民币3,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800元/年。

百夫长黑金卡

主卡人民币36,0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6,000元/年。

白金理财卡

主卡人民币1,5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750元/年。

新e贷卡

普卡人民币100元/年,金卡人民币300元/年,标准白金卡2014年4月15日前申请600元/年,2014年4月15日(含)后申请的卡片:1,500元/年。(申请时间以本行录入时间为准)。

卡片工本费

信用卡特殊设计卡片(包括但不限于磁条卡及芯片卡):

根据不同信用卡产品的设计及工艺收取不同金额的工本费,费用金额标准可分为:68元/卡、168元/卡等。具体工本费收取条件及金额以协议约定及信用卡官网公示为准。

本行将不定期推出针对信用卡工本费的优惠减免措施,具体以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为准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10元/1美元/1欧元/1英镑/1澳元/1加元/150日元(币种与相应最低还款额相同)。

持卡人如未于每月最后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时收取

预借现金手续费

人民币: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0.5%(本行)/1%(跨行),最低每笔收取人民币1元,最高每笔收取人民币200元。

银联品牌小微普惠卡免收预借现金手续费;in卡、zì定义卡本行渠道免收预借现金手续费

外币: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3%,最低每笔收取3美元/2欧元/2英镑/4澳元/4加元/300日元,最高每笔收取50美元/49欧元/40英镑/71澳元/64加元/6,700日元。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柜台交易:本行免费,他行按照他行柜面业务相关规定收取。

持卡人申请领回溢缴款时收取

ATM交易:(1)人民币:本行免费,他行1%领回金额,最低人民币1元,最高人民币200元;(2)外币:3%领回金额,最低3美元/2欧元/2英镑/4澳元/4加元/300日元,最高50美元/49欧元/40英镑/71澳元/64加元/6,700日元。

外币交易手续费

交易币种与信用卡外币账户币种相同时:收取交易金额的1%

当持卡人发生非人民币交易时收取
本行推出了多项外币交易手续费减免优惠政策,详见民生信用卡网站或相关信用卡产品宣传

交易币种与信用卡外币账户币种不同时:收取交易金额的1.5%。

境外紧急服务手续费

预借现金:每笔175美元/125欧元/125英镑/205澳元/205加元。

 

紧急补卡:每卡175美元/125欧元/125英镑/205澳元/205加元/17,500日元

持卡人在境外遗失卡片后,向相应国际组织申请紧急取现或补发紧急替代卡等服务时收取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损坏换卡手续费

人民币20元/卡。

持卡人因信用卡损坏申请新卡时收取,可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办理补发新卡手续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挂失手续费

人民币50元/卡。

挂失信用卡时收取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卡片加急快递

每封快递人民币20元。

持卡人申请加急寄送卡片时收取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交易短信通知

人民币3元/月/户。

为信用卡客户提供交易信息短信通知服务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账务查询:补制对账单

非加急:人民币5元/份(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

持卡人索取对账单时收取

加急:人民币20元/份,每次另收20元邮寄费,邮寄费按次收取。

账务查询:签账单

境内:人民币20元/份。

持卡人申请调阅签账单服务,经查证认定交易确为持卡人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时收取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境外:每份5美元/5欧元/4英镑/7澳元/6加元/700日元。

分期业务

按协议收取。自由分期、账单分期、现金分期、电子支付分期等业务以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0%-18.25%

若持卡人申请分期业务提前结清,按下述方式之一收取利息:(1)按分期剩余未摊销本金的0%-5%收取分期提前还款利息;(2)收取分期提前还款当期分期利息。具体以分期办理时的协议约定为准。

分期业务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部分业务根据持卡人资信、用卡情况浮动定价,年化利率因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增值服务

可积分兑换或付费获取相关权益或增值服务。具体以本行信用卡网站公告为准。

道路救援、账户安全保障、航空里程兑换等增值服务。精英白金卡及以上卡级持卡人可享有不同程度的优惠,具体以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为准

个人证明

开具信用卡业务证明文件手续费:人民币20元/次。

为客户开具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注:以上服务收费项目的减免优惠措施可通过本行官网http://creditcard.cmbc.com.cn查阅;以上收费标准与本行官网公布的最新收费标准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