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信用支付工具,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民生信用卡是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称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民生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公务卡(或商务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卡;按信息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产品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数字卡(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无限卡、黑金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是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
“持卡人”是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推荐向本行申请公务卡(或商务卡)并经本行同意并核发公务卡(或商务卡)的人;或指经本行同意并核发公务卡的单位将该公务卡授权其实际持有并使用,且向本行提交相关资料的人。
“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该机构与自然人申请人或持卡人已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已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可推荐其员工申请公务卡(或商务卡),该员工签署领用合约后应依据该合约约定承担相应义务。
“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单币种账户(人民币或外币)或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及特定外币)。
“信用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持卡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持卡人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针对客户的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度。账户级信用额度是指本行针对持卡人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将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账户级临时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计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信用卡发生的消费、预借现金、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还款额、生成持卡人当月信用卡账单的日期。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以对账单记载的为准。
第六条 民生信用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具体功能依照特定卡种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本章程上下文所指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为各类民生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总称,其涵盖了各类民生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执行。持卡人可按其所持卡的不同等级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七条 民生信用卡可在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美国运通、JCB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的信用卡受理点和本行指定的网点及特约商户使用。
第八条 凡年满18周岁(外籍、港澳台须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资信状况良好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民生信用卡个人卡主卡。还可为符合发卡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已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主卡持卡人须承担主卡、附属卡(含移动设备卡,下同)项下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本行申领民生信用卡公务卡。申请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公务卡,其持卡人资格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
第十条 个人和单位应按本行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并与本行签订《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并确定信用额度。
第十二条 若本行认为必要,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指定形式的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本行对民生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时,本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及风险水平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续卡或换发新卡。持卡人若不愿在卡片到期后续卡或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三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交还卡片。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民生信用卡,本行可不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已过期的民生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本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
如因法律规定,或本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变动、合作终止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同类卡产品或卡片停止发行的,本行可以在补卡、换卡及卡片到期后的续卡环节向持卡人换发其他相同或不同等级、种类卡片。如本行允许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使用,则用卡范围和功能将可能受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享受由银行卡组织、联名合作方提供的会员资格和优惠权益等,本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民生信用卡只限经本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授予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民生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务卡(或商务卡)用单位资金偿还人民币账户的欠款时,还款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公务卡(或商务卡)用单位资金偿还外币账户的欠款时,还款资金应以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资金购汇还款。公务卡(或商务卡)账户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存有外汇资金。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民生信用卡个人卡在境外消费或透支取现形成贷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购汇还款。
第二十条 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后,信用卡将自动开通预借现金功能。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等方式进行预借现金。持卡人不得将其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信用卡账户以及他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他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还款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如涉及对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要素或其他敏感信息进行验证或进行其他处理,本行将单独征求相应信息主体的同意或授权,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征得同意或授权的除外。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身份证件、信用卡以及信用卡卡号、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有效期、卡片安全码、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申请资料信息以及验证要素等重要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重要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除另有约定外,持卡人的上述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如因此产生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服务热线重新设置。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本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必须对其卡片在使用时由于非本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行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民生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并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行有权设置持卡人主卡及其账户内附属卡的卡片数量上限,并对已经超过数量限制的卡片实施止付等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卡片交还本行。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需承担销户之前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
第二十七条 民生信用卡透支按本行依法确定并公布的届时有效的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特殊信用卡产品以具体领用合约约定为准)。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资金不计利息,但本行有权按照客户贡献度等因素调整。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如为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的卡片,持卡人也包含“申请人”,下同)若在最后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除预借现金外的当期交易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不愿或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时,可按对账单中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依据《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所有交易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公务卡(或商务卡),持卡人应在最后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将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持续计息,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若未能在最后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视为逾期,本行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计收透支利息外,还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比例按照本行公布的服务价目表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如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按月计收复利。
第三十二条 本行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并在信用卡激活后,将按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持卡人挂失卡片、预借现金等需支付一定费用。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依据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民生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行的权利:
(一)本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领用合约约定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向有关方面查询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以及确定信用额度。申请人同意本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领用合约约定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保存期限以相应领用合约约定为准。
(二)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本行有权冻结其账户,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
(四)本行有权按《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五)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或他行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本行有权在最后还款日次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持卡人应及时清偿。
第三十四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给予即时答复和处理。
(三)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或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民生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有瑕疵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民生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有关服务渠道了解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疑义,有权在约定时间内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账单的服务。若签账单真实、有效,调阅签账单手续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必要,申请人、持卡人还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证件有效期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承担民生信用卡(其中,个人卡含附属卡,下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预借现金和转账办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的款项,不得利用民生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密码。民生信用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到本行指定网点或通过电话等本行认可的渠道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正式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具体生效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挂失生效前民生信用卡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对信用卡被冒用导致的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行为;
2.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五)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核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六)本行按规定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本行提出,但持卡人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本行、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如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还需适用银联、维萨、万事达卡、美国运通、JCB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本行对章程修改后进行公告(可采用本行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全民生活APP、5G消息平台信息推送等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公告期为四十五个自然日,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民生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
第三十九条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行业务查询、业务咨询和投诉渠道:服务热线400-66-95568;官网http://creditcard.cmbc.com.cn;通过“民生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全民生活APP等渠道接入“智能在线客服”。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3年4月26日起开始公告,并于2023年6月10日生效,原《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同时废止。